迁西县大黑汀水库移民补偿款也打到社保卡上了吗
根据移民主管部门的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一般建设征地移民资金采取专款专用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补偿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主要看主管部门需要权属人提供那类银行账户收款。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有计划使用,保障库区移民任务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移民迁建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安排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投资,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规划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基本预备费、移民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移民耕地占用税以及上述各项资金的存款利息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及库区淹没处理投资项目,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等五大类。第五条 移民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移民任务分解包干到库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其中移民项目资金按大类包干。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应在包干的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并确保移民任务按期完成。第六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第七条 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年度移民投资计划为当年价格水平的动态投资。价差的测算按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本行政区移民任务和投资计划的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十条 全市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由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制定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应以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方案和《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分县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分县移民安置规划)为依据,根据《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迁建进度及分年投资规划》和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下达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及有关单位的年度移民任务,按移民任务落实相应的投资额度。第十二条 全市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移民迁建单位依据分县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下一年度移民计划及动态投资建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移民计划及投资建议汇总平衡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建议方案,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市移民主管部门;市直管项目单位的年度移民计划及投资建议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报送市移民主管部门。
(三)市移民局对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直管项目单位的建议方案汇总平衡形成全市的年度移民计划及投资建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
(四)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下达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全市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及市直管项目单位,并报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备案。第十三条 全市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中的移民项目资金按以下规定安排:
(一)城市(县城)迁建基础设施费、工矿企业迁建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直接安排到项目;
(二)城市(县城)迁建的建房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安排建房面积及资金;
(三)农村移民生活安置以乡镇为单位安排移民安置人数、建房面积及资金;
(四)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以乡镇为单位安排移民安置人数及资金;
(五)集镇迁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乡镇为单位安排投资额;
(六)集镇迁建的建房以乡镇为单位安排建房面积及投资额。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落实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任务,特设立福建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基金(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基金)。第二条 按照“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省对口支援基金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中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第三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则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向社会专项集资;
(三)接受海内外同胞、侨胞、华人、企业家、实业家的赞助。第四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五条 基金的财务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在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投放的年度计划;
(三)审定省对口支援基金管理和使用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四)批准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项目。第七条 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省对口支援基金投放的年度计划,提出省对口支援基金管理和使用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三)负责提出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审核的具体意见;
(四)办理经批准的省对口支援基金使用的有关手续。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第八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用于省重点对口支援的三峡工程库区的支援项目贷款的贴息或周转金。第九条 省对口支援基金优先扶持以下支援项目:
(一)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
(二)国家、省和受援库区列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立足受援库区的资源优势,能为我省提供紧缺物资或促进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四)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十条 对效益高、回收慢的支援项目,实行银行贷款贴息;对少数效益好、回收快的项目也可以实行短期资金周转,到期收回,并收取一定的基金占用费,具体标准由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对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可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受援库区的公益事业,具体由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与基金使用单位商定。第十二条 对口支援项目的贴息资金或短期周转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省对口支援办公室有权追回所投放的资金。第四章 基金申报程序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项目单位,在向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对口支援的协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银行贷款承诺函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五)落实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所在地(市)对口支援办事机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单位提供的材料,省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和资金审核的具体意见,报省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省对口支援基金的项目,由基金使用单位同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并办理资金使用的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获得省对口支援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经批准开工后,才能启动资金。基金使用单位每半年一次向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七条 使用短期周转金的对口支援项目,其合同期满应及时回收,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合作期限时,须重新协商报批后签订补充合同。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承担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有关地(市),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地(市)级的对口支援基金,为本地区对口支援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南水北调移民是怎么补偿?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20日
2005年6月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征地移民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第三条 征地移民资金是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负责筹集。
第四条 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法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部门。
第二章 投资包干管理
第六条 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征地移民资金包干数额按国家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移民投资包干总协议或单项、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
征地移民中的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以下简称非地方项目)的迁建,由项目法人与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签订迁建投资包干协议。项目法人委托给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非地方项目,则由省级主管部门与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签订迁建投资包干协议。非地方项目在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明确。
第八条 征地移民中的文物保护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投资包干协议。
第九条 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征地移民任务的具体内容;
(二)征地移民工作的进度要求;
(三)征地移民资金包干额度和费用组成;
(四)征地移民资金拨(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直接费用由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迁建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按各自职责和承担的工作量分块包干使用,具体划分比例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时确定。
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根据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确定的工作内容及地方国土资源等部门参与征地移民工作的职责和工作量合理安排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预备费按照征地移民任务(包括非地方项目迁建)分配额度,并考虑特殊因素作适当调整。
中线水源工程30%的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需动用预备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项目法人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其余70%预备费的动用,省级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50%的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需动用预备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项目法人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其余50%预备费的动用,省级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的非地方项目,其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的比例按本条第二、三款执行。需动用随年度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预备费的,由项目法人审批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需动用其余预备费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十三条 有关税费由项目法人按已批准的征地移民投资概算中核定的金额支付给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按规定缴纳给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规划及投资概算、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的要求进行编制,并纳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和文物保护等的规模和投资。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报表编制格式和编报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编制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包括受项目法人委托的非地方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非地方项目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并由项目法人汇总后一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下达项目法人。
依据已签订的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项目法人将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分解到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
第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依据分解的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相关协议,组织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和相关单位应维护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非地方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项目法人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定期报送给上一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资料并经项目法人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按其职责负责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印章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严格资金收支程序,严肃财务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按照批准下达的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支付给省级主管部门、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按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征地移民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省级以下主管部门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确保征地移民资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
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地移民规划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征地移民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簿核算征地移民资金,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项目法人对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的财务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单项、设计单元工程完工后,审核汇总并向项目法人报送该工程项目的征地移民资金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法人对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的财务决算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的征地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征地移民资金使用情况。
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对征地移民资金及时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征地移民资金及时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稽察。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有义务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征地移民资金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征地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汉江中下游工程和治污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征地移民资金管理规定,由有关省(直辖市)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使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峡工程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浪费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拨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及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峡总公司)筹集的用于三峡工程的各种资金。第三条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即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不同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使用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凡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三峡工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凡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应首先满足合同规定的相关支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1)直接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包括三峡总公司、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简称移民开发局)及地方移民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电网建设公司;(2)间接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合同单位,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委会)、三峡工程的其他设计单位、交通部三峡工程航运指挥部,以及在履约期间的各施工单位(含国内其他承包商)、科研单位、监理单位及国内有关生产制造厂家。第二章 三峡总公司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第五条 三峡总公司是三峡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三峡工程的资金筹集、工程建设和投产后的经营管理,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三峡总公司应根据国家审定的概算,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投资控制和管理,并严格规范内部资金的使用行为。第六条 三峡总公司每年应按期向国家报送下一年度三峡工程投资计划,并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年度资金计划。除国家拨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外,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筹措和合理调度资金。第七条 三峡总公司对其它单位使用的三峡工程建设资金,要按计划、合同及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无故拖延。库区移民经费,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依据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勘测设计费和“通航三项费用”,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按资金到位情况结合实际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对工程进度款、科研费、监理费、物资和设备购置费等,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并结合工作进度拨付资金。第八条 三峡总公司要加强内部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竞争机制。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价款结算、费用、设备和物资、价差和投资节余等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九条 三峡总公司内部成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确实不能实行自收自支的差额或全额预算单位,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动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三峡总公司成立的经营性公司,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严格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文,即《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应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总公司划清界线,实行财务脱钩。第十条 国家计划安排的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贷款是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三峡总公司应与国家开发银行或其它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严格履行借款协议,并执行相关银行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库淹没补偿费的管理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水库淹没补偿费(简称移民经费)是三峡工程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开发局应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央统一领导、分省包干、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合理安排和使用移民经费。第十二条 移民开发局每年应按时向国务院三建委、三峡总公司报送下一年度库区移民经费计划,并及时申请资金。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移民资金的拨付进度,减少拨付环节,缩短资金滞留时间,确保各地移民资金及时到位。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移民经费。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需调整计划的,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移民资金当年节余,不得转作他用,只能结转下年使用。移民经费在各级移民机构暂存期间所形成的利息收入,相应增加移民补偿经费,纳入计划用于移民项目建设;移民建设单位使用阶段形成的利息收入,全部留归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资金使用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做好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其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到原居住县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外迁到原居住县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第三条 移民外迁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没有移民管理机构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 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一)安置补偿。即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包干资金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
(二)外迁补助。即从基本预备费中安排的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包括生产安置和基础设施补助费、延长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以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三)与移民外迁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第五条 移民外迁资金标准按照省三峡工程移民局测算的标准执行(见附表)。第六条 移民外迁坚持外迁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 由政府组织移民外迁的,迁入地政府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延长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由迁入地统筹用于外迁移民的生产安置、宅基地、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移民购买迁入地居民闲置房屋、分散自建住房的,可将部分基础设施费发放给外迁移民。迁入地政府统一建设移民居民点基础设施的,不再向移民发放基础设施费。延长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由迁入地按标准分期发放给外迁移民,也可由迁入地集体掌握一部分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但集体掌握的部分不超过人平400元(静态)。
困难户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由迁入地统一调剂安排给困难移民户,用于解决困难移民户的生活困难,不得平均发放。
管理补助费用于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第八条 迁出的政府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上述资金由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按户一次结清发放给外迁移民。第九条 库区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分散外迁的,根据行出地、迁入地政府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好迁入、迁出手续后,由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外迁资金应发放给个人部分按标准一次性结清,在移民搬迁之时全额发放给移民个人,并办理移民安置和移民补偿资金销号手续。第十条 移民外迁资金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年度计划,由迁出县按有关规定申报,经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第十一条 迁入地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由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迁出地政府与迁入地政府签定的移民外迁安置协议,按外迁进度拨款。第十二条 迁入地政府应加强对移民外迁资金的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并由专人负责。既有重庆库区外迁移民,又有湖北库区外迁移民的,其外迁资金应分别核算管理。迁入地的县、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同时抄报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发放给移民个人的移民外迁资金,必须足额发给。属于各级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必须用于与移民外迁生产、生活安置相关的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克扣移民外迁资金或用于其他与移民无关的支出。第十四条 移民外迁资金价差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补助费。
移民外迁资金形成的利息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准用移民外迁资金从事融资活动或为任何部门、单位提供担保。第十六条 凡有移民任务的乡(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移民外迁资金,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迁出地与迁入地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个人使用部分的指导,教育移民艰苦创业,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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