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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国留学前-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2023/更新)

关于物权的案例分析

1、丙没有取得所有权,获得所有权要支付相应对价,对于赠与关系来讲,乙没有所有权,也就没有处分权,所以乙的赠与行为不成立,丙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2、戊取得所有权,因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合同关系成立。

3、丁对甲没有赔偿责任,因为丁和甲根本就扯不上关系。

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珍贵古玩委托乙保管

归甲,乙无权处分,丁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物仍归甲,但甲应支付戊拍卖相应费用,戊有义务归还

五.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

字画本属于家所有,乙作为保管人无权处分该字画,乙将字画卖与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题中甲未追认,乙也未取得处分权,所以乙与丙所签订的字画买卖合同属于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根据善意取得的制度,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效力未定的合同中,善意购买的丙享有所有权,同时甲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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