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移民安置区了做好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移民安置区,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移民安置区,保证引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移民安置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引洮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做好国家移民政策的宣传和移民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第四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金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洮工程的移民及安置工作。
引洮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地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洮工程的移民及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逐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第六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实行国家扶持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结合的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利益。
引洮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顾全大局,服从省上的统一安排,正确处理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第七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引洮工程移民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后,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由引洮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批准的补偿安置项目及标准,与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签订移民任务及移民资金包干协议。第二章 移民规划及安置第八条 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引洮工程项目法人编制本州、市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分年实施,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引洮工程项目法人编制下达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区;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偿项目应将国家确定的补偿内容、标准及支付方式向移民公布,并按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支付补偿资金;移民个人应得的补偿资金必须全额兑付到户。第十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用地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土地规划,由移民安置地政府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就地后靠或结合小城镇建设安置移民的用地,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外迁安置移民的用地,由省政府统一安排,安置地政府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因引洮工程的建设,土地被全部征用并在城镇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有关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县人民政府与移民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产。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地政府应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第十三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中,农村居民点及住宅的建设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因地制宜,统一规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布局和建设。
移民建造住宅,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第十四条 乡镇迁建应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编制乡镇迁建区详细规划。
乡镇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乡镇迁建的单位和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
乡镇基础设施迁建、单位和居民的搬迁,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按谁决策谁承担的原则自行解决。第十五条 需要迁建的乡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对自筹资金或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第七条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第三章 移民安置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地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外迁安置。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进行安置。第十三条 移民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实安置不了的移民,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必须从严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水库移民搬迁赔偿标准
如果是移民移民安置区的话移民安置区,首先要有户口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即征地红线内移民安置区,并在红线内拥有房屋等财产移民安置区,这样就可以确定移民资格。一旦被确定为移民就可以享受水库的移民政策,如果水库工程是大中型水库的可以享受每年600元煤人,补助20年的后扶资金,小型水库没有该项资金。但该项资金不一定是直补到人,也可以采用项目扶持的方式,比如修机耕路等。移民将获得安置地居民的同等生产资料,并根据安置政策获得安置土地,原有房屋将根据评估金额直接发放补偿资金;由移民个人在安置地的宅基地上自行盖房,也可要求项目业主代为盖房。其他一切在红线范围内的个人资产都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定西市安定区自然灾害移民安置片区在什么地方
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截止到2022年10月2号,公布搬迁信息定西市安定区自然灾害移民安置片区在西巩驿镇肖川村韩沟社集中安置点和营坊村南坪社。
1、安置点规划布局,做好道路、水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2、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避险搬迁政策宣传,让老百姓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发挥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
3、强化过程管理,按要求建立“一户一档”资料,形成闭环,做实做细各项避险搬迁工作。
什么叫移民安置房?移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移民安置房是属于安置房中的一种,还有一些其它类型的安置房。很多人还不明白什么叫移民安置房,移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移民安置区?
移民 安置房 是属于安置房中的一种,还有一些其它类型的安置房。很多人还不明白什么叫移民安置房,移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什么叫移民安置房
1、移民安置房属于安置房中的一种,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 承租人 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2、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移民安置区;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4)移民安置协议书(拆迁时为工程门牌号的,房屋竣工后要注明现公安门牌号);
(5)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 集体土地使用权 证(提交复印件的,拆迁单位加盖公章);
(6)委托书(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出具,须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7)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8)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移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1、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而且3证齐全的安置房也是可以贷款 按揭 的,证件不齐的只能 一次性付款 。 经济适用房 可以买卖,有产权,可以贷款。但必须是购买 满五 年以上,有 房产证和土地证 的经济适用房才可买卖。
2、移民安置房转让条件:安置户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二期除外)。安置户自办理幸福花苑房屋权证之日起已满五年。安置户按规定补缴差价和 利息 。安置户在城区或平原集镇已购有新的住房。
3、办理程序:补缴 土地出让金 、 契税 、房屋差价和利息等款项。安置户拆除迁出地原有住房。补缴款项及标准:房屋差价:按本户认购合同确定的(市场价– 成本价 )×享受优惠面积计算。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利息:按房屋差价×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叫移民安置房以及移民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的介绍了,安置房是给拆迁户安置的房屋,在 产权证书 上有一些限制条件,并且 小区 环境和物业都与商品房有所不同。如果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的很有可能不能转让,具体还是要看房产的情况。
西夏区平吉堡外来移民以后如何安置
西夏区生态移民安置区规划占地面积382亩移民安置区,具有靠城较近、水源丰富、交通发达、打工便利移民安置区的优势移民安置区,计划安置彭阳县移民715户移民安置区,3000人。一期工程占地120亩,第一批搬来移民安置区的移民有130户564人。安置区(二期)计划安置移民475户2000人,概算总投资1.2亿元,分3年建成。幼儿园、小学、超市、居委会等配套设施也将同步完成。
近年来,西夏区对教育事业投入不断加大,实施新续(改扩)建幼儿园、中小学项目23个,总投资6亿多元,这些项目多数位于农村及移民安置区。目前,该区有5个集团化龙头学校、9个城乡教育合作共同体,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不断扩大,城乡教育发展整体水平加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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